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微山創達投資集團債權轉讓01號(債權轉讓協議書電子版)

linbin123456 2022-09-30 1595
微山創達投資集團債權轉讓01號(債權轉讓協議書電子版)摘要: 來源:《廣西審判實務與探索》2020年(第一輯)戴紅兵/主編 摘要: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通常會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來排除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股權的強制執行,這在各地審判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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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審判實務與探索》2020年(第一輯)戴紅兵/主編

摘要: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通常會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來排除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股權的強制執行,這在各地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筆者認為,不能簡單以商事外觀主義來決定財產的實際歸屬,進而直接否定案外人(隱名股東)的實體權利主張,而應當對涉案股權的真實權屬、能否阻卻執行兩個方面進行實質性審查及利益衡量,并綜合案件事實確定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各方權利人是否為善意等角度,對隱名股東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作出符合公平原則又利于提高執行效率的裁判。這既符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對商事外觀主義嚴謹適用的最新精神,又能切實保護股權實體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不同裁判規則所引發的思考

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賦予了隱名股東在執行程序以外以訴權基于執行依據享有對抗名義股東名下股權強制執行的實體救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進行救濟。此時出現了實際出資人(俗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對于隱名股東提出要求顯名并對抗執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及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存在兩種權利保護側重點不同的觀點:

裁判觀點一:(2019)最高法民申2978號案(裁判時間2019年11月18日)認為, 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對象僅限于基于名義股東的登記情況而與名義股東發生以案涉股票進行交易的相對方,申請執行人若非交易第三人,無信賴利益保護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 人。"商事外觀主義所保護的“第三人”應指基于對登記外觀信任而作出交易決定的第三人,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即便該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一致的,亦應推定該權利外觀真實有效,以保證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維持交易安全。申請執行人僅依據名義股東的股權登記情況主張強制執行,并沒有與名義股東發生股權交易,不是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對象,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信賴公示的第三人,案外人即實際出資人可以阻卻執行。類似觀點還見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135號案件中,其認為商事外觀主義是一項在特定場合下權衡實際權利人與外部第三人之間利益沖突所應遵循的法律選擇適用準則,其使用不得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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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5號案(裁判時間2019年9月25 日)認為,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可以擴大適用,《公司法》第32條規定的“第三人”并不限縮于與登記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還包括登記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隱名股東不能以此對抗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該股權申請強制執行?;谏淌峦庥^主義和信賴利益保護,工商登記是對股權情況的公示,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記股東之債權人有權信賴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權情況并據此作出判斷。股權代持僅具有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其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查封執行。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信賴不符,法律優先保護信賴公示的與登記股東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及登記股東的債權人的權利。故,名義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于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有權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類似觀點還見于陜西省高 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終758號案,其認為對股權的強制執行,涉及外部關系的,根據工商登記來處理。

從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存在兩種觀點,主要分歧在于:公示公信原則和商事外觀主義所保護的”第三人”,是否限定為特定交易行為(如股權交易)的相對人。從地方高院的司法文件來看,各地的規定不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享有股東權 利請求停止對該股權強制執行的,應當予以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三)》則規定案外人“如其提供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或應知其是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的”情況下有條件地支持排除強制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規范指引執行異議之訴裁判指引(二)》則規定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為真實股東為由請求阻卻執行的,一般不予支持??梢?執行異議之訴涉及的股權代持背景下實際權利人權益保護問題,亟須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二、《九民會議紀要》的司法貢獻與法律適用盲點

(一)《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內容解析

2019年11月8日正式公布的《九民會議紀要》涉及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權利保護的有關內容主要是第28條“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第119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以及第124條“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一,《九民會議紀要》第28條進一步細化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關于 “取得半數以上其他股東的同意”的裁判規則:無論是否具有書面代持協議,只要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了諸如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列席股東會、委派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參與公司管理或領取股權收益等股東實體權利,而其他股東在平時并未對此提出過異議的,即使出現對確認的事后反悔和發生糾紛時的拒絕認可,亦可推定其他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實際出資人即符合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要件。這一規定引入了其他股東“默示意思表示視為同意”以及“禁止反言”的規則,實際上降低了實際出資人顯名的舉證責任標準,更加注重實體權利人的權益保護。

第二,《九民會議紀要》第124條明確了對均已獲生效裁判確認的案外人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債權發生沖突的處理規則,即在堅持“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基本原則下進行區別對待﹝1﹞:

1. 如果作為案外人的隱名股東通過另案權屬確權生效裁判,針對被代持股權已取得股權的,即在另案中已獲得顯名并取得股權權屬,基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基本原則下,足以請求排除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

2. 如果隱名股東僅取得代持合同有效的認定或投資收益權確認歸其所有等性質為債權請求權的生效裁判,則不能排除名義股東債權人的強制執行。隱名股東選擇股權代持的原因很多,諸如法律規避、企業改制、股權結構設計等。隱名股東在訴訟中并不一定會主張顯名成為公司股東,而可能只要求獲得股權投資歸屬。對于生效裁判僅確認獲得投資收益歸屬的隱名股東,其對抗執行的權利主張是基于合同項下獲得投資權益歸屬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與申請執行人要實現的金錢債權屬于同一種類,基于債權平等原則,案外人的債權在以名義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不具有優先性,不能排除執行。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絕不能產生誤解認為《九民會議紀要》僅支持已獲得另案生效裁判支持的隱名股東對抗執行,對沒有獲得另案生效裁判支持的就不能對抗執行?!毒琶駮h紀要》第119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至于是否作岀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岀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岀確權、給付請求,又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執行,均應當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2﹞??梢?,即便之前沒有獲得生效裁判確認, 實際權利人仍可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和裁判來實現對抗執行的目的。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26頁。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04頁。

(二)《九民會議紀要》未解決的適用問題

《九民會議紀要》的上述規定仍沒有解決本文提到的爭議問題,即在沒有解決顯名化問題的情況下,公示公信原則和商事外觀主義所保護的“第三人”,是否限定為特定交易行為(如股權交易)的相對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基于股權登記外觀享有排除案外人對名義股東名下股權進行強制執行的異議?

《九民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119條曾經規定,“金錢債權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等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有證據證明其系實際出資人,與被執行人存在借名買房、隱名持股等關系,請求阻卻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種觀點:不予支持”??梢钥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司法實踐中對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實體權利保護存在沖突的問題,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兩種觀點進行了并列,仍未能形成一致意見。后該征 求意見稿第119條在正式公布時被予以刪除,主要原因在于這個間題將在最高人民 法院正在起草的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中進行明確。2019年11月29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列舉了對立的兩種意見,但對該問題存在的爭議一直未決。

《九民會議紀要》雖然沒有明確未取得確權依據的實際權利人能否對抗名義股東債權人的問題,但在“引言”和“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其適用”部分對此類案件司法裁判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岀了具有指導性的建議,我們可以從中探析到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利益保護的司法裁判走向:

微山創達投資集團債權轉讓01號(債權轉讓協議書電子版)

1. 《九民會議紀要》在“引言”部分提道:“特別注意外觀主義系民商法上的學理概括,并非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體現外觀主義的具體規則…… 審判實務中應當依據有關具體法律規則進行判斷,類推適用亦應當以法律規則設定的情形、條件為基礎。從現行法律規則看,外觀主義是為保護交易安全設置的例外規定,一般適用于因合理信賴權利外觀或意思表示外觀的交易行為。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的關系,應注重財產的實質歸屬,而不單純地取決于公示外觀??傊?,審判 實務中要準確把握外觀主義的適用邊界,避免泛化和濫用?!?

2. 《九民會議紀要》在“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其適用”中指出,“就同一事 項,民法總則制定時有意修正公司法有關條款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 《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民法總則》第65條的規定則把'不得對抗第三人'修正為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經查詢有關立法理由,可以認為,此種情況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p>

《九民會議紀要》的上述說明解決的是實際權利人與名義股東交易相對方利益保護的問題。在處理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的關系時,應注重財產的實質歸屬,不再簡單地根據股權登記外觀來判斷財產的實際歸屬?!毒琶駮h紀要》提到“防止外觀主義泛化及濫用”以及“注重實質”的導向,對于我們解決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債權人的權利沖突,亦有參考價值。

三、困境之下解決權利沖突的裁判思路

筆者認為,要解決案外人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債權發生權利沖突的問題,需要在對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設計及外觀主義適用范圍建立合理認識的基礎上,綜合案件事實從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各方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的善意與否等角度,對隱名股東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作出符合公平原則、又利于執行效率之保障的判斷。

(一)外觀主義原則主要限于目標股權交易情形

公信原則及善意取得的規定不適用于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這在最髙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等規定中已明確。在外觀主義原則的運用領域上,筆者認為,在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的股權交易中,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應當適用外觀主義原則,有助于執行效率的提升,亦有益于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本文一開始援引的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2978號案即體現了限定外觀主義適用于股權交易相對方的原則。而在非目標股權交易中,一般債權人與名義股東之間不是直接交易行為,該債權人往往不會對該股權外觀形成足夠信賴,否則當事人一般會采取質押等擔保方式對目標股權予以特定化,故原則上一般對債權人不應直接適用外觀主義原則。在確定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注意對財產的實質歸屬進行判斷,不得單純取決于股權公示這一外觀,只要有證據證明擬執行的財產不屬于被執行人財產而系案外人的,案外人就有權對抗執行。該對抗執行的主張既應該直接在執行異議程序中獲得支持,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進行救濟。

(二)實質性審查為執行異議之訴程序的核心內容

執行異議之訴程序的設計原意側重實體權利的保障,需法院在對案外人就執行 標的是否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正當權利進行判斷,并作出執行程序應否繼續的評價, 它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而是通過訴訟程序賦予案外人主張實 體權利、避免錯誤執行發生從而保障執行程序正當性的程序設計。實踐中不能直接 援引關于執行異議程序的規定對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不能簡單以股權登記外觀 來判斷財產的實際歸屬進而直接否定案外人的實體權利主張,而應當在堅持“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下,按照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等實體法,對涉案股權的真實權屬、能否阻卻執行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及權利衡量。這與《九民會議紀要》的最新精神是相吻合的,即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范圍原則上不應包括非交易第三人。本文之前援引的第一個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978號案即是在《九民會議紀要》出臺后作出的,體現了商事外觀主義限縮適用的精神,更加注重實體權利人的利益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會議紀要》第119條明確了“不告不理”的原則,即根據當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應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沒有 提出確權、給付請求的,僅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法院只需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即可。筆者認為,對案外人未曾在另案中就股權代持關系提出過確權訴訟,僅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提出排除強制執行請求的,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法院應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向當事人釋明實體權利的主張。建議通過法院主動釋明讓案外人一并主張確權、給付請求和排除執行請求,防止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外另案提起對抗執行的確權之訴,在保障當事人的訴權的同時,也高效解決執行程序引發的實體糾紛,節約司法審判資源。

(三) 注意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

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對股權進行實質性審查。案外人對涉案股權享有真實的實體權利,是對抗執行的關鍵和基礎。識別股權代持關系必須具備“具有明確股權代持的合意”即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實際出資人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三個要件,并且不違反《民法典》第153條、第154條的相關規定即代持原因不違反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為了防止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惡意串通偽造代持協議進而規避執行,法院在審理時還應結合《九民會議紀要》第28條,著重審查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是否知曉代持關系的存在。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知曉實際出資人身份,如名義股東曾向公司和其他股東披露股權代持的存在、公司在分配投資收益時直接向實際出資人進行分配、雖未進行工商登記但在股東名冊上登記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對實際出資人行使參與公司股東會等股東權利未提出異議的,可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對于其他股東并不知曉代持關系存在的,筆者認為僅存在代持合意或出資事實,此種代持僅發生案外人與名義股東二者之間基于合同法上的內部效力,對外不得對抗公司,亦不能對抗第三人。倘若隱名股東通過代持行為隱藏了自己的財產, 同時又獲得了對抗名義股東的債權人申請查封執行的權利,顯失公平。﹝1﹞

﹝1﹞丁廣宇:《股權代持糾紛的有關法律問題》,載《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7期。

(四) 注意各方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的主觀惡意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隱名股東意圖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故意規避執行的可能, 亦存在債權人明知涉案股權并非名義股東享有仍申請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何在個案裁判中對案外人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債權保護作出權衡,筆者認為,還應當通過分析各方主張權利時是否為善意從而判斷執行程序應否中止。例如,隱名股東對名義股東處于訴訟狀態時的財產保全措施未提出過異議,亦未通過另案確權訴訟主張過權利,僅在進入執行階段要求顯名的,應視為其對抗執行存在惡意,實際權利人在長時間內未行使異議權利,應推定為實際權利人對之前法院基于股權登記外觀采取查封、執行措施的默認,自應承擔股權代持下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的風險。又如,案外人有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或應知其是實際出資人的,在這種情況下, 應推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涉案股權存在惡意,從實體權利保護的角度,案外人提出排除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得到支持。

作者簡介

陳競超:廣西桂林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五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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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www.prospapools.com/?id=60發布于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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