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蓬萊人民法院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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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蓬萊人民法院拍賣公告)摘要: 本文目錄一覽:1、債權轉讓通知書登報怎么辦理?2、不良債權轉讓后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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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書登報怎么辦理?

債權轉讓公告登報可以在手機上直接辦理了,辦理流程以‘登天下’為例,流程如下:

關于債權轉讓,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在履行的債務的過程中無法聯系到債務人,從而使債權轉讓無法通知到債權人,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中有“公告”送達一說。公告送達方式能夠夠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不良城投公司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所體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須在全國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債權轉讓公告登報范本:

債權轉讓公告: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范XX:XX限公司訴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范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XXXXXXXX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債權并生效?,FXXXXXXX工藝品有限公司已將上述民事判決書項下的所有債權轉讓給XXXXXX公司,請向XXXXXX公司履行支付義務。特此通知

不良債權轉讓后的計算基數

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4個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閱讀提示

關于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應如何計息的問題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因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于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的規定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约白罡呷嗣穹ㄔ骸?009〕民二他字第21號函答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于規范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函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后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紀要》的精神處理;《紀要》發布后,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依據上述規定,就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后利息的問題,法院能否對所有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非金融機構主張受讓后利息的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我們認為不能任意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傅松苗、吳江在《關于海南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研究》一文中認為:“經過長達10多年的處置,紀要針對的政策性剝離和半商業化剝離的不良債權已經基本清理完畢,紀要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目前進入審判、執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案件絕大多數是純市場化、商業化的金融不良債權,最高法院有必要下發通知或出臺指導性案例對這些案件不適用紀要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不當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p>

最高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執行裁定書中的裁判觀點,認為:并非所有非金融機構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都不能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后的利息。

本文就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息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

第九條【關于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會議認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條【關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會議認為,在《紀要》中,國有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組建或參股等方式成立的資產處置聯合體。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城投公司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都o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在《紀要》發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2、《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4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鄂高法[2012]323號)收悉。經研究并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答復如下:第一條【向非國有企業主張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的利息,參照《紀要》精神處理】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后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我院2009年3月30日《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以下簡稱《海南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處理。第二條【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停止計算利息的時間】根據《海南座談會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逗D献剷o要》發布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或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發布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逗D献剷o要》發布后,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受讓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纠ㄟt延履行利息】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利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至《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參照《紀要》的規定】我院于2009年4月3日發布的法發(2009)19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于規范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編者按:2017民訴法修訂后,該條文已變更為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投公司基準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城投公司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11)魯高法第2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法院就二次受讓商業不良債權的受案范圍】案涉爭議債權的轉讓,屬于“受償在先、轉讓在后”的轉讓情形,不符合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及2010年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中關于“轉讓在先、受償在后”的不當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宜。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城投公司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

第七條【利息計算】債務人逾期歸還城投公司,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

第一條【適用范圍】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城投公司,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城投公司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第二條【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城投公司,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城投公司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第三條【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第一、《紀要》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第二、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本案中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為2011年,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不應適用《紀要》關于自受讓日后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案情】

1、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流花支行(簡稱“農行流花支行”)經(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確認,對泰和公司(非國有企業)享有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債權。

2、2011年9月,農行流花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2014年1月東方資產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本案當事人正中公司。

3、關于上述債權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有關受讓后利息不予計算的規定,各方產生爭議,經一、二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最終確認上述債權應計算受讓后的利息。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應參照適用《紀要》規定于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后停止計算利息的問題。

第一,《紀要》第九條“關于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钡谑l“關于《紀要》的適用范圍”規定:“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城投公司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笨梢?,《紀要》是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如果將《紀要》適用范圍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據,也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同時,鑒于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最初的債權受讓人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如一律適用《紀要》止付利息,不僅不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損害合法受讓人的利益。本案中,案涉金融不良債權最初轉讓發生于2011年9月,從農行流花支行轉讓給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該債權第二次轉讓發生于2014年1月15日,由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轉讓給正中公司??梢?,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與轉讓主體,均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故不應適用《紀要》關于自受讓日后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債權屬于《紀要》第十二條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債權。因此,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總之,本案不屬于《紀要》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適用《紀要》第九條的規定于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后停止計算利息。申訴人關于復議裁定適用《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作出裁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裁定的錯誤認定及處理應予糾正,債務人泰和公司應向債權受讓人正中公司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案例來源】《廣州正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

2、“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故不適用于本案。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東方資產公司是否有權向楊細平主張受讓債權后所產生的逾期利息。楊細平認為依據“(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湖北高院《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函復”,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不得主張債權受讓日之后的利息。本院認為,該“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因此該“函復”不適用于本案。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受讓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對天玖公司的金融債權后,一并取得主債權項下的擔保債權,即有權要求保證人楊細平承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的保證責任。楊細平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楊細平與上海天玖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玖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8102號】

3、本案債權分別發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屬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故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的利息應計入執行金額。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萬興隆公司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因案涉農行省分行與東方資產分公司簽訂的《委托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和東方資產分公司與泰達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分別發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屬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故萬興隆公司關于不應給付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哈爾濱萬興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泰達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3號】

4、《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有明確限定,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紀要》規定之后發生的,并非《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不應適用《紀要》的規定。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債務人對符合《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關于《如何理解法發[2009]19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載明,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根據《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城投公司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會議紀要》規定之后發生的,并非《會議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也沒有其他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債權適用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因此,不應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

【案例來源】《煙臺嘉誠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申466號】

一般債權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什么意?

自己債務關系中的本金和利息進行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收益權轉讓,通俗一點講就是資產所有人將部分收益轉讓出去,受讓方獲得這部分收益。

債權轉讓則由于債權已通過合法方式,比如通知債權人,轉移到受讓人處,而不存在第三方善意受讓的法律風險。

債權收益權轉讓的風險

1、由于債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需要進行轉讓公示,存在轉讓方將債權收益權對應的原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債權上設定擔保等權利負擔的風險; 2、若原 債務人 無法清償,受讓方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因原債權并未實際轉讓,無法實現債權資產與轉讓方的破產隔離等風險。 《 民法典 》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 債務 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 債權人 同意。

資產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 研討會 研討會 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 合同成立 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城投公司 、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煙臺蓬萊債權資產轉讓: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 債權人 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 債權債務 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 債務人 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 政信 責任 ,當第三人政信 時,由第三人承擔 民事責任 ,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 訴訟 程序解決。 讓與人 債權人 受讓人 第三人 轉讓方式 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原因 編輯 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限制 編輯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 撫養費 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類型 編輯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 債務 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 連帶責任 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 抵押 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城投公司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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